最近新聞報導常聽見羈押,究竟何謂羈押?又到底羈押需要什麼要件,怎樣的情況下可以聲請延押?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貪,台北地院昨天開延押庭,林益世仍堅稱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並非賄款,向陳索取八千三百萬元目的、性質、過程、資金流程、有無共犯,也與陳啟祥、沈若蘭供詞不一致;合議庭認定有串供之虞,裁定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及禁見兩個月。
羈押和拘提基本上是兩種不一樣的行為,而羈押對於人身自由的影響程度會比拘提還要來得深重。
(一)羈押的要件:
1.實體上的要件: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判斷標準:依通常人的理念判斷,對於犯罪事實大家都認為應該要羈押者就符合此要件) B.需有羈押的理由: a.一般羈押的理由: I.有逃亡可能者 II.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III.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可能者 b.預防性羈押之理由:(有學者主張預防性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C.如果不予以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即必要性)
2.程序上的要件:
A.被告需經過法官(不含檢察官)訊問 B.羈押所依據的事實應告知被告和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C.偵查中的羈押已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為限(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至於聲請延押可以幾次,又一次可以多久? 下繪一個對照表:
第一次羈押
聲請延押
(刑訴第108條第1項) 偵查中
2個月
2個月*只能1次
(刑訴第108條第5項、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 審判中
3個月
原本刑事訴訟法規定: 1.最重10年以下之罪: 一審:2個月*可以延押3次 二審:2個月*可以延押3次 三審:2個月*可以延押1次 2. 最重10年以上之罪: 一審:2個月*可以延押N次 二審:2個月*可以延押N次 三審:2個月*可以延押N次 (原本無次數限制,只要有需要就可以一直延押) 現在新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 將最重10年以上之罪的延押改成: 一審:2個月*可以延押6次+3個月 二審:2個月*可以延押6次+3個月 三審:2個月*可以延押1次+3個月 (如果經過上面的延押,案子一直經過8年都還沒確定判決者,就必須撤銷羈押,立即將被告釋放)
舉例: 假如今天甲犯殺人罪,是屬於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如果法院聲請羈押,第一次是3個月,再來案子到一審,只能最多再延押12個月,也就是在一審確定判決前,犯罪人最多會被羈押15個月,若15個月後一審還沒判決確定,就必須將犯罪嫌疑人釋放不得再延押。
而因為林益世涉嫌犯的是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罪,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無期或10年以上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圖利罪可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他的案子現在於一審可以延押3或6次,一次為期2個月,並無違誤。
清官可斷家務事,立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