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的目的要侵害菜刀架(財產法益),卻不小心侵害到阮姓越妻的身體法益,這種行為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對於主觀(毀損)的部分成立未遂罪(但刑法第354條無未遂犯的處罰),對於實際侵害(越妻的臉與脖子)的部分論以過失犯,所以應該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台中縣劉姓男子懷疑遭越南籍妻子戴綠帽,18日持開山刀砍殺妻子後自裁,兩人送醫急救後已無生命危險,劉某傷勢好轉後表示,當天質問妻子是否外面有男人,妻子竟說:「你的『那裡』不夠硬,外面男人比較硬」,一時抓狂才持刀砍她,警方22日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法辦。
(一)劉姓男子懷疑越南阮姓妻子不忠貞,在口角衝突下,聽到越妻回應:「你那裡不夠硬」。據劉姓男子稱:「持開山刀原本欲砍旁邊的醬油架子,嚇嚇越妻,沒想到越妻身體一偏,砍到越妻的臉與脖子。」如果劉姓男子所言屬實,若是劉姓男子的目的要侵害菜刀架(財產法益),卻不小心侵害到阮姓越妻的身體法益,這種行為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對於主觀(毀損)的部分成立未遂罪(但刑法第354條無未遂犯的處罰),對於實際侵害(越妻的臉與脖子)的部分論以過失犯,所以應該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論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然而,這也可能是劉姓男子的推諉之詞,所以若該案劉姓男子真的意欲殺害阮姓越妻。是否算是義憤殺人?義憤殺人的定義是:「被害人所為之行為有違反正義之事,致使行為人忍不可忍,才拿刀砍殺。」該案越妻只是說行為人「弟弟小」,若在公開場合謾罵,雖然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情節不大,有必要殺人?與義憤殺人罪構成要件應該有所違背。而劉姓男子對於越妻可能有外遇的部分只是懷疑狀態,沒有確切證據,自然不能構成義憤殺人。劉姓男子砍殺妻子,沒成功,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處罰,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而劉姓男子自牀,殺自己或傷害自己,雖然「殺人」及「傷害人」字面意義並沒有指出「殺傷自己還是殺傷別人」,若要解釋「殺傷自然人」,似乎未嘗不可。但實務上會考量到,人家都已經要自殺了,國家還是處罰他,若判死刑,或者刑期逼他自殺,反而不是成全他嗎?所以殺傷自己若處罰並無實益,通常都不會處罰。
監護權如何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