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陳姓網友因手上握有女性網友小芳之不雅照,明知小芳不願意還利用此弱點脅迫小芳做寬衣解帶等等無義務之事,使小芳心情大受影響,上課常魂不守舍,所以陳姓網友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制罪。另外,還曾揚言要將小芳的猥褻照散佈出去,如果陳男真的散佈出去,將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罪。
13歲女網友小芳(化名),禁不起男網友陳維桀要求,在視訊鏡頭前寬衣解帶,不料對方暗中取得不雅照,此後就在線上肆意羞辱小芳,令她做不雅動作,還變態地嗆「想把妳當女友對待,妳不願意,那妳就當豬,當玩具吧!」、「我想,就玩妳,不想,摔壞妳都可以!」極其可惡。
依照刑法第304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的陳姓網友因手上握有女性網友小芳之不雅照,明知小芳不願意還利用此弱點脅迫小芳做寬衣解帶等等無義務之事,使小芳心情大受影響,上課常魂不守舍,所以陳姓網友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制罪。
另外陳姓男網友還曾揚言要將小芳的猥褻照散佈出去,如果陳男真的散佈出去,將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罪。 本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但只要可以證明陳男有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未成年男女發生性行為 可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