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三歲卓姓女遊民,昨天雨夜在峨眉街小巷內產下一女,因為肚痛不舒服,將還連著臍帶胎盤、渾身是血的女嬰丟在地上淋雨,自己跑到附近誠品一一六的騎樓休息;萬華警方獲報救起女嬰,再循線找到卓女,這已是她第三次在路邊生小孩。疑有輕度精障的卓女,對小孩生父說不清楚,從頭到尾只說:「不知道!」、「忘記了!」卓女涉嫌遺棄與違背教養義務,檢警將等卓女康復後,將她依刑法遺棄罪移送法辦。
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福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違背義務遺棄罪。本案中,被遺棄之嬰兒並無自己維持生存的能力,屬於無自救力之人,而卓女對嬰兒有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之保護、教養義務,卻於甫生產後將嬰兒棄置巷弄內,這種棄置嬰兒的情況,如果因此使嬰兒生命危險之狀態,卓女將會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外遇不簽字,離婚有證據才有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