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可選擇限定繼承,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則可以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A的母親生前因在政府土地上做生意4、5年,現在A母去世,政府仍發文要求繳交「不當得利」款項,因金額不小,對家人是一個很大負擔。這種情況一般民眾皆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下面就為大家解答吧!
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制度。
舉例說,如果今天過世的為父親,而爸爸(被繼承人)遺產合計總價值為100萬元,爸爸(被繼承人)所留下總債務為120萬元,則繼承人(子女或配偶)全體僅以所繼承遺產總價值100萬元為負擔清償總債務最高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繼承人全體無須以其自身所有財產來清償。至於清償程序,可以參照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4條等規定。
因此,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可以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明訂在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眾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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