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男子謊報案件的行為係唯一烏龍事件,並非故意使他人受法律制裁或處罰才向警察報案,而係因酒醉導致意識不清,而忘記是否曾經刷卡付款才向警方報案,應無陷他人於不義之故意,未經查證便逕向警方報案,屬於一過失行為。
台中市一名男子今年五月間到卡拉OK喝酒,結帳時男子已喝醉意識不清,他拿出信用卡刷了三千元,但月初接到帳單時卻忘記這件事,還以為是遭盜刷向警方報案,事後他才想起確實有刷卡付帳,想向警方撤銷報案,不過仍遭警方依誣告罪嫌函送法辦。
刑法§171第一項另設有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案中男子謊報案件的行為係唯一烏龍事件,並非故意使他人受法律制裁或處罰才向警察報案,而係因酒醉導致意識不清,而忘記是否曾經刷卡付款才向警方報案,應無陷他人於不義之故意,未經查證便逕向警方報案,屬於一過失行為。
根據刑法§12,刑法所處罰的犯罪行為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且過失行為必須有特別規定;若未符合上述之行為,也就是犯罪行為非屬故意或過失,或過失行為未有特別處罰規定者,皆不在刑法處罰範圍內。因此,男子誤報盜刷遭警方函送,依上開分析為依過失行為,而法律誣告罪不處罰過失行為的規定,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尚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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