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到底超商店員成立業務侵占罪還是竊盜罪?其認定的差別在於店員對物的「支配管理能力」。如果店員獨自一人管理超商,對於金錢有支配管領力,這時將錢放入自己口袋成立侵占罪;若店員是跟店長在同一個時間上班,則便利商店的「持有支配力」在店長手中,此時店員將錢放入自己口袋,乃破壞店長對錢的持有而建立自己對錢的持有,成立竊盜罪。
基隆市1名32歲林姓男子,擔任便利商店大夜班店員,今年5月20日卻趁游姓店長休息空檔,搜括收銀台內約6萬餘元後落跑。直到送報生見店內空無1人,叫醒游姓店長才知道林嫌已捲款潛逃。警方全案依業務侵占罪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其認定的差別主要在於店員對物的「支配管理能力」。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便利商店大夜班店員A,是獨自1人負責管理整間超商,如果客人結帳後,甲故意直接把錢放進自己口袋侵吞。因為當時收銀機內的金錢是在A的「支配管理能力」之下,這些錢就屬於A所持有(包括客人付的錢)。但是甲受雇於便利商店,他故意不將客人所付的金錢放入收銀機,而放進自己口袋的行為,是屬於學理上通說「易持有為持有」的侵占行為,所以A會成立刑法第336條的業務侵占罪。
但如果今天A是跟店長在同一個時間上班,而A趁店長清點貨物或不注意時,故意把客人付的錢放進自己口袋中,此時因為便利商店的「持有支配力」在店長手中,而非A。所以A的行為是破壞店長對錢的持有而建立自己對錢的持有,依通說見解A會成立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而非業務侵占罪。
所以從本案例看來,通常便利商店大夜班都只有一人上班,而本案例的大夜班店員卻是趁店長休息空檔搜括錢財逃跑,是否屬於「跟店長同時上班,錢財在店長支配管理之下」情形而構成業務侵占罪?就要看當天的班表和實際情況作判斷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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