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說明,「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行政院衛生署在100年9月公告,並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讓更早公佈的「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也能相符,行政院消保處近日已審議通過新的契約範本。
臍帶血保存近幾年來蔚為風潮,行政院消保處近日審議通過「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預計最快7月衛生署就會發佈。新範本中,明訂業者如有信託必須提供消費者查詢,產婦也得隨時終止契約,保障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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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中規範業者保存費如採預繳方式支付,應扣除當年度費用後,分年平均提領或動支。保存費如採預繳方式而辦理支付信託時,消費者並得請求業者提供信託約定條款,並查詢信託情形。
雖然法令未強制要求業者信託,但目前已有9成業者對高額保存費採信託方式,消費者有權進一步瞭解信託狀況,以確保自身權益。此外,契約中也明訂產婦可隨時終止契約。臍帶血銀行應該按雙方約定的付費方式及契約期間剩餘月數,無息退還保存費。
範本中重要內容還包括,臍帶血銀行不可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保證醫療效用。同時,臍帶血銀行在與產婦簽訂契約前,也應告知在醫學上臍帶血效用仍在研發階段。
再則,範本也載明臍帶血於運送過程發生意外或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除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運送過程發生意外,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費用無息全數退還;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狀況下的損害賠償,除應將產婦已繳的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還將視業者過失賠償簽約費1到3倍不等的賠償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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