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雖表示易服社會勞動役要在平常日執行,但實際上「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雖規定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不過,若執行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同意,也可以於夜間或清晨、或延長到12小時,並無規定假日或非假日。
林姓男子因酒駕被判刑,得易科罰金5萬元,因他月薪才2萬8000元,要養一家5口,盼嘉義地檢署准他分10期繳納,但檢察官只准分2期(即2個月,每月2萬5),他無力負擔,檢方卻說,若易服社會勞動役,須配合公務機關在「上班日」執行,林男哀嘆「這不是逼我辭頭路嗎?」
林姓男子抱怨,易服社會勞動役要在平常日執行,會讓他丟掉工作,實際上「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雖規定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不過,若執行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同意,也可以於夜間或清晨、或延長到12小時,並無規定假日或非假日。但因監督、執行多為公家機關,所以多安排在非周休時間。
而社會勞動役被指定的執行機構,多是公務機關或慈善團體,若屬專業人士,則可依專業提供服務(下鄉義診等),只要檢察署執行科核可就行。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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