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是檢方辦案的原則,規定偵查內容不能外洩,以免影響後續偵辦成效及涉案者人權,但是如偵查不公開原則無限上綱,不但影響民眾知的權利,也讓人質疑檢方有無可能利用偵查不公開為藉口,以逃避外界監督。
為防堵爆料文化,避免媒體或非執法人員取得偵查中案件偵訊,圍堵、公審犯罪嫌疑人,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條文修正案」,明定檢察官、警察等執行職務人員,除依法或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外,在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其實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係指案情偵辦過程的不公開,而非指有助於案情偵辦的資訊一律不公開,如重大刑案案情陷入膠著,檢警若透過媒體公布嫌犯畫像及現場錄影帶,常能協助破案。何況現今網路及電子資訊傳遞快速,重大案件在檢調搜索時,社會大眾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如檢方以偵查不公開為藉口,不願適時、適當揭露相關資訊,難保不會造成社會恐慌,也不是檢方所樂見。
檢方若隱匿所有偵查資訊,形同剝奪民眾知的權利,當民眾對檢方偵查作為一無所悉、或以訛傳訛後,有無可能擔心檢方濫權搜索、甚至人人自危,並形成警察國家疑慮,這應非偵查不公開的立法原意,更對檢方形象不利。
誠然,偵查不公開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一旦偵查做為不當披露,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可能遭受侵害,也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萬一事後不起訴或判無罪,當事人名譽將難以回復。但若檢方能在正式發動偵查前,仔細評估成案的可能性,及揭露偵查訊息的底線和標準,如此既能保護當事人名譽,又能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形成雙贏局面,其中分寸該如何拿捏,檢方自應權衡輕重,才能符合社會期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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