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的東西要的回來嗎?其實能不能討回的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明當初是在有附條件的前提下,贈與這些金錢、房產。
已婚富男5年前以每月10萬元包養酒店小姐徐女,去年還送小三要價529萬元的5.03克拉鴿子蛋鑽戒,並把銀行存摺和提款卡交給小三使用,後來發現小三劈腿,還領走2319萬元存款,憤而分手並打官司想討回鑽戒和存款。但地院認為鄭男是為討女方歡心贈與禮物,判徐女免還。
現今社會男女交往期間,常有為討對方歡心、單純表達真心,而以高額現金資助對方,或贈送高價物品的情況,因此認定鑽戒與現金都是鄭男自願贈與,和結婚無關,判決徐女免還。能不能討回的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明當初是在有附條件的前提下,贈與這些金錢、房產。但若雙方約定包養當小三,則違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屬無效約定,男方拿不回贈與禮物。張綱維與藝人趙宇綺訂婚後,以結婚為前提送房屋及鑽戒給女方,屬「有條件贈與」,後來女方退婚,當初雙方要結婚的條件沒實踐,男方當然有權討回贈禮,如同去買房子付完訂金後,賣方突然說不賣了,買方當然能拿回訂金。
鄭男與酒女交往時是已婚身分,依社會常情判斷,一般人與酒女交往是在砸錢,很難說服法官相信他是以結婚為前提才送禮,反倒像是單純贈與,既已送出去,當然就要不回。且鄭男無法舉證當初是為了結婚才送鑽戒、現金,才是敗訴主因,要避免類似糾紛,可在贈與時留下白紙黑字寫清楚是為了結婚才送禮物,若結不成就要歸還。將來雙方若有糾紛,才可從msn、簡訊、電子郵件或手機APP訊息,作為有利證據,討回贈與物。
未達2/3門檻,應做不違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