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事件中,有的學生可能基於「義氣」,動手或動口凌虐別人,但其實已經觸犯了妨害自由、傷害及公然侮辱等罪。若行為人未滿18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必須移送少年法庭,以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少年法庭的裁處輕則訓誡或進行生活輔導,重則施以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仍會受到法律制裁。
彰化縣某國中傳出3打1的校園霸凌事件!起因於國三林姓學生在臉書上譏諷同班的巫姓學生矮子、不夠高還要教女朋友,引起巫生不滿,夥同另兩名國三的周姓、李姓學生,涉嫌以手腳及童軍椅痛毆林姓學生,導致林生臉部、嘴巴受傷及輕微腦震盪,事後巫生還騎著腳踏車到林生住家附近去繞,引起林家恐慌。
對於彰化縣某國中傳出校園霸凌事件,警方指出,涉嫌霸凌的學生都未滿18歲,所犯的罪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必須移送少年法庭,以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因此,學生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要學習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
律師表示,有的學生可能基於「義氣」,動手或動口凌虐別人,卻觸犯了妨害自由、傷害及公然侮辱等罪;以這起校園霸凌事件來說,將人打傷已觸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但因這3位涉嫌打人的學生未滿18歲,所犯的罪行,需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非直接依刑事訴訟法,必須在少年法庭依程序進行調查、審理,且就算對方撤回告訴了,少年法庭還是要依法處理。
這類傷害的霸凌事件,並不只是校規的記過處分而已,一般而言,少年法庭的裁處輕則訓誡或進行生活輔導,重則施以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仍會受到法律制裁。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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