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滿7年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但失蹤人如是80歲以上,可在失蹤滿3年後就聲請,遭遇特別災難,聲請時間可更早,滿1年後就可提出。
苗栗縣56歲廖姓婦人因丈夫家暴離家出走28年,去向不明,民國97年7月15日被苗栗地院宣告死亡,去年卻在醫院就醫時現身,經女兒請求撤銷死亡宣告,苗栗地院判准,廖婦因此「復活」!
法院調查,廖婦在72年9月14日離家未歸,生死未卜,女兒於97年向苗栗地院聲請宣告死亡,未料去年12月2日,警方在台中市的醫院尋獲廖婦。廖婦聲稱不知被宣告死亡,強調當年被家暴才逃家,因怕丈夫發現行蹤,才不敢跟家人連絡。
至於宣告死亡時間,除有證據顯示,否則以前述所定期間的終止日,做為判決時推定的死亡時間。以廖婦為例,她是72年9月14日失蹤,滿7年的終止日即79年9月14日晚上12點,因此法官宣告死亡時,推定她的死亡時間為79年9月14日晚上12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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