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4條至359條等條文規定,物品買賣,賣家負有瑕疵的擔保責任,如果物有瑕疵,會完全或部分減少價值,買受人可要求解約,或以物品已實質減少效用情形,要求賣主減少買賣價金。
住在馬英九總統住家附近的興隆路三段陳姓屋主,被女買家指控故意隱瞞海砂屋賣屋,要求解約返還屋款,陳男否認,但房仲和代書跳出來指屋主未說實話,高等法院審理判定,陳男須返還屋款1350萬元並加計利息。
易姓婦人主張,96年11月和陳姓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以1350萬購買陳男的北市興隆路三段房屋,簽約和點交時,陳男夫婦保證不是海砂屋,但交屋後她打開輕鋼架天花板,發現有水泥塊剝落、鋼筋裸露,且樑柱主筋、頂版鋼筋也有多處鏽蝕裂開,送請鑑定發覺,氯離子含量高達1.386公斤/立方公尺,超出標準0.6公斤/立方公尺一倍多,顯然是重大瑕疵的海砂屋。
本案海砂屋發生天花板水泥塊剝落、鋼筋裸露、樑柱主筋、頂版鋼筋多處鏽蝕裂開等現象,且氯離子含量過高,法官認定已經不適合居住或使用,因此判決購屋民眾要求解約有理。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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