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債主以噴漆毀損大門,以及噴寫「你去死」等惡毒的文字,暗喻將加害生命方式恐嚇債務人,已經使債務人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最後甚至上吊自殺,上述之行為已構成毀損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黃男因討債在欠債人家門口噴漆寫「你去死」,欠債人竟自殺死亡,黃男被判刑六個月,法官這項判決,引發民眾關切。根據判決書,黃男多次登門找欠債人,但卻要不回三萬元欠款,曾撂下狠話要讓對方「無法立足、好好躲藏」,之後更在對方家門噴紅漆寫著「你去死」,兩天後,對方因受不了壓力上吊身亡。一、二審法官均認為黃男涉毀損、恐嚇安全等罪,將黃判刑六個月定讞。
黃男噴漆毀損大門,以及噴寫「你去死」等惡毒的文字,暗喻將加害生命方式恐嚇劉男,故法官分別依毀損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黃男徒刑六月。在法律上認定言詞是否觸法,除了行為人的「主觀犯意」,還要考量說話時的「客觀環境」,本件債權人在大門噴紅漆寫「你去死」,明顯就是為了討債,而債務人也因為無力償還債務害怕躲起來,最後甚至上吊身亡,考量主、客觀環境,法官才會認定債主觸犯恐嚇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例如對被害人恐嚇說,不還錢,就打斷你的手腳。又因為本罪所保護的是人免於不必要的恐懼,所以只要被恐嚇的人在惡害通知後,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就有可能會構成本罪。但如果被害人受惡害之通知卻沒有害怕的感覺,那就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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