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婚姻介紹所與外籍女子結婚,雙方欠缺感情基礎,事後發現對方需索無度、家暴、逃婚,各種狀況不勝枚舉。建議雙方婚前多簽訂一份契約,契約中訂明責任與義務,並把婚姻介紹所拉進來賦予責任,以保障自身權益。
胡姓男子90年從中國桂林娶回中國籍妻子,胡妻半年後回鄉探親,竟開口要錢否則就不回來,再過半年又返鄉探親,這次要求必須在桂林購屋否則不回來,胡某3度前往中國遊說她回台,但真心換絕情,胡某也不願被一騙再騙,訴請離婚獲准。
經婚姻介紹所與中國籍女子結婚,雙方欠缺感情基礎,事後發現對方需索無度、家暴、逃婚,各種狀況不勝枚舉。建議雙方婚前多簽訂一份契約,契約中訂明責任與義務,並把婚姻介紹所拉進來賦予責任。
這種經過婚姻介紹所轉介的婚姻,雙方沒有堅強的感情基礎,婚姻建立在條件上,所以只有一張結婚證書是不夠的。不論是本國籍婚姻或異國婚姻,要內容不違反善良風俗,都可以文字條列出來,如雙方財產的分配、應盡夫妻義務、雙方對生育小孩的義務等,都可詳細訂明。
另外,這種婚姻介紹所的案例,對於外籍新娘逃逸,可以賦予婚姻介紹所若干責任,如幾年內跑掉要負賠償責任等,只要介紹所還在台灣,國人就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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