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旅館」和「民宿」是以日或周為基礎,屬短期住宿服務業,以月或年為基礎,才歸不動產租售業。而系爭日租套房的設備已足以經營旅館,提供旅客住宿休息,證明該大樓確屬提供住宿的旅館,業者沒取得營業執照,就是違法。
業者主張依據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應以字據訂之,未立據者,視為不定期的租賃,屬不動產租賃,因此「以日為單位」的租賃,就是不動產租賃,不會突然變成「旅館業」,業者說,市政府不能超越民法,自行解釋,不動產租賃不包含日租,只限月租或年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分析法令規定後,則認為「旅館」和「民宿」是以日或周為基礎,屬短期住宿服務業,以月或年為基礎,才歸不動產租售業,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業、出差者住宿或休息,仍屬旅館業務營業行為。
市政府在法庭上提出業者網路刊登照片,另有預約訂房住宿資訊,稽查人員在場拍下客房內有床鋪、被單、衛浴、盥洗等設備,法官認為,這些設備已足以經營旅館,提供旅客住宿休息,證明該大樓確屬提供住宿的旅館,業者沒取得營業執照,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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