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北市的王女,替擔任社區主委的丈夫向住戶蔡男催收管理費,蔡男在屋內說「我在大便」,王女未聽到,持續按門鈴長達四分鐘,蔡男如廁完畢開門後報警,台北地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住戶罪,判王女罰鍰六千元,她抗告昨遭駁回定讞。
本件王女按電鈴行為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王女已為藉端滋擾住戶的行為,依法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王婦抗告指出,自己是收管理費不應受罰,反倒是蔡男開門後大聲叫囂,但法官認為,收不到管理費應打民事官司追討,不能為達正當目的而不擇手段,不顧社區住戶居住安寧,以長按門鈴、滋擾住戶方式催收,最後認定王女擾鄰屬實,駁回其抗告確定。
相關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父惡意棄養 子獲准免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