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以上,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與其他滿二十歲之完全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應該要經過家長(即該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契約才會有效成立,否則該契約即屬效力未定,必須要事後經過上面所說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會轉為有效,如果其為拒絕的意思表示的話,契約就會轉為無效。例如本案小孩的刷卡行為,應經媽媽同意才有效。
新竹縣一名小六男童上網玩遊戲,刷媽媽的信用卡買點數,七天共花卅萬元,家人接到帳單傻眼,不相信孩子出手如此豪氣。
徐姓婦人最近接到信用卡帳單嚇一大跳,驚呼「怎麼可能刷卅萬?」仔細查看帳單,連續七天每天以二萬、三萬、五萬元不等金額消費,短短一周消費總額達卅萬元;她一問,原來是念小六的兒子上網玩遊戲,刷她的卡買點數、寶物、儲值卡,差點氣昏。
男童坦承用媽媽的信用卡購物,他天真說,上網填信用卡資料一點都不難,卡片上有卡號,至於網路刷卡驗證密碼,猜是媽媽的生日,結果「一猜就中」,順利購物。網路遊戲公司表示,目前仍無法過濾上網者的年齡層,他們也要和軟體公司拆帳,無法完全吸收損失。經過協調後,男童家長也認為自己沒有管教好孩子,要負部分責任,雙方同意各讓一步,以十五萬元達成和解。
依民法第12條的規定,滿20歲才具完全行為能力,而7歲以上,未滿20歲者依照民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則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與其他滿二十歲之完全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應該要經過家長(即該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契約才會有效成立,否則該契約即屬效力未定,必須要事後經過上面所說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會轉為有效,如果其為拒絕的意思表示的話,契約就會轉為無效,既然為無效,契約當事人就必須互相負返還交易標的物的義務。
本案中,網路遊戲公司讓未成年的孩童(小六約12、13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刷卡,該買賣行為應為效力未定,一般情形下這些未成年孩童適用信用卡絕大多數都未經過家長同意,網路遊戲公司應該要設有辨識和過濾消費者年齡的機制,其竟然沒有做這種措施而任由該未成年孩童用家長信用卡購買點數,所以家長在事後拒絕的話,該買賣行為就會轉為無效,雙方應負返還金錢和點數的義務。
建議民眾遇到這類紛爭,可以向各地消保官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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