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男子同時與兩名女性交往,強迫三人同住,若非得彼此同意,宋男若伴有威嚇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男子宋姓嫌犯因性愛遊戲玩過頭造成女友黃女死亡,卻故佈疑陣,警方8個月後終於偵破!去年11月24日,32歲男子宋姓嫌犯疑因玩3P玩過頭,劈腿中國女子及台灣女友,不僅強要3人同住,還大玩性虐待遊戲。檢察官在今年6月間將宋嫌和女關係人帶到刑事局測謊,結果宋嫌測謊未過,加上同樣測謊未過的女關係人,向檢警透露宋嫌過去曾對黃女施暴,檢警昨日發動搜索逮捕,確認凶手是宋嫌,雖然宋嫌否認涉案,但檢方複訊後依殺人罪聲押。
而玩性虐待遊戲,若得當,不會觸犯刑責。但是本案宋男玩性虐待遊戲是用電線將女友綑綁住,在女友第一次被電暈時,不但沒將女友送醫,還繼續電擊第二次,致女友休克,後不幸身亡。電擊容易導致一般人受傷或被電死,是可以預見,並不加以阻止,反而認為發生與否都沒關係,為間接故意(符合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雖然一開始宋姓男子只是單純想玩性遊戲,不是為了殺人。但是在女友被電昏,其危險源是由自己製造,宋姓男子應該竭力去防止(將女友送醫),卻沒有作。反而用水將女友潑醒,繼續性虐待女友。此時對於結果已非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而應論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殺人罪侵害的是生命法益,縱使女友當初同意玩性虐待遊戲或是性虐殺的行為,仍然無法阻礙宋姓男子犯罪構成要件的成立。
而宋姓男子向警方說是黃姓女友前男友不滿分手,而打死黃姓女友。若有具體指涉是黃姓女友哪一位前男友,則宋姓男子可能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若未具體向警方指認黃姓女友哪一位前男友,只向警方說:「好像是黃姓女友的前男友因為不滿分手,將她打死!」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酒駕超標三倍,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