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罪必須要以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生存之活人」因其行為而死亡才有可能成立,若死者於行為人行為前已死亡,則無由成立本罪。
2010年12月,台東縣一名男子開小貨車返家途中,不慎在台九線鹿鳴橋上,輾壓到一名因車禍躺在路面的男子,他渾然不知撞到人繼續開,造成死者卡在其車底,被拖行三百公尺才甩落,警方循線找到他,因車底卡有死者血肉,依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罪嫌送辦,但法官日前判他無罪。
過失致死罪必須要以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生存之活人」因其行為而死亡才有可能成立,但是本案法醫相驗本案的死者時,發現他的死因是頭頸骨折、顱內出血,而不是遭輾壓受傷因而死亡,而且也有證人指證,所以法官以此認定陳男自已撞到護欄彈飛出車外的時候,應該已經死亡,是之後才又遭行為人的小貨車輾過,所以行為人應該不構成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又因為其沒有肇事的事實當然也不會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所以法官判他無罪。而且林男撞上的時候,誤以為撞到的是警示施工的假人,所以沒有停車反而繼續開,應該沒有遺棄或毀損屍體的故意,所以也不會成立刑法規定的遺棄罪以及毀損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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