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林姓男子偷竊鐵條,在台中都會公園附近位於沙鹿鎮的荔枝園中整理贓物時,被警方逮捕。該名林姓男子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縣龍井鄉一名三十二歲的林姓男子,深夜騎機車偷竊工具箱及鐵條,在荔枝園內整理贓物時,被巡邏員警發現,警方調查後,發現林姓男子家境困難,男子上班的店家表示,他可能是因為生活困難才行竊,雖然處境艱難,不過,偷竊終究是犯法,警方只能告誡他,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該名林姓男子偷竊鐵條,在台中都會公園附近位於沙鹿鎮的荔枝園中整理贓物時,被警方逮捕。該名林姓男子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警方依據職責,雖然同情林姓男子家境貧困的遭遇,但仍須移送法辦。不過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有賦予檢方微罪不舉的職權,「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竊盜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若該案檢方仍然認為有起訴的必要,送至法院。法官若也同情被告的遭遇,可以依據刑法第61條,微罪案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酌量減輕仍顯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道士不抓鬼,改吸毒,喪失十八年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