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所得稅法中規定,如男女同居不結婚,反而不用合併計稅、也不適用較高稅率;一旦結婚後,夫妻卻要合併計算稅額,導致稅金較單身或沒有婚姻關係時增多,等同「懲罰婚姻條款」,因此作出釋字第696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宣告違憲。
所得稅法中的「懲罰婚姻條款」,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696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應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的條文違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最慢應於兩年內失效。財政部表示會儘快修法改正。
本釋憲案所謂的「非薪資所得」定義,司法院指出,通常是投資獲利,包括股票、債券或基金等利息收入;大法官會議同時也認定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公函,因與「懲罰婚姻條款」相關,也違法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不能再援用。
假設無薪資所得頂客族夫妻,扣除二十七萬元利息所得扣除額後,先生去年有四百萬元不動產交易所得,太太則有一百萬元租金及權利金收入,若採分開申報,每年可節省稅金二十三萬餘元。當夫妻合併申報時,總所得為五百萬元,扣除兩人免稅額(每人八.二萬元)以及標準扣除額(每人七.六萬元)之後,所得淨額為四六八.四萬元,必須適用四十%稅率,減去累進差額七十七.四四萬元後,應納稅額為一○九.九二萬元。但若分開申報,夫妻各自可適用較低稅率(三十%、十二%),所得稅額分別為八十.一二萬元及六.六○四萬元,合計八十六.七二四萬元;較原先可節省二十三萬餘元。
司法院官員指出,所得稅法上述條文等同「懲罰婚姻條款」,如男女同居不結婚,反而不用合併計稅、也不適用較高稅率;一旦結婚後,夫妻卻要合併計算稅額,導致稅金較單身或沒有婚姻關係時增多,大法官認為非常不合理。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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