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言挑釁遭毆打!這樣反擊不是正當防衛!流浪動物之家以「認養做好事又不用錢,買動物的是笨蛋」的海報宣導寵物認養,引起賣狗攤商不滿,將志工拖到場外,雙方發生肢體衝突
台北水族暨寵物用品展已經落幕,不過前天卻發生狗販和流浪動物之家志工互毆事件。流浪動物之家在展場以「認養做好事又不用錢,買動物的是笨蛋」的海報宣導寵物認養,引起賣狗攤商不滿,將志工拖到場外,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事後雖然和解,但遭打的志工氣憤難平,把整個被毆打的過程都PO上網,立刻引起網友熱烈聲援,批評賣狗商實在太扯,力挺他到底。雖然雙方當天在警察的協調下已經握手言和,不過林群雄還是希望對方不要反悔,否則不排除提告。
(一)若狗販是合法營業的寵物店業者,其賣狗並無不法。而志工在寵物展上宣傳:「認養做好事又不用錢,買動物的是笨蛋」。雖然此舉或許是怕「買主不愛了,就棄養寵物」的愛心念頭,但在業者面前貼這種海報,不能說沒有挑臖意味。(二)而販狗業者兒子與友人不甘志工挑釁,而將志工拖出場外,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若狗販兒子與友人出手毆打志工,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者」或第3款:「意圖鬥毆,而聚眾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三)至於志工反擊,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是否可以用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學說見解不一,有認為對方犯罪若是被害人自己挑釁或誘發的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有認為:「以為侵害雖為自己所誘發,然對方既為不法侵害,自得對之為正當防衛。惟有應予注意三者:第一、自己之誘發行為,如為不正行為,而對方之反擊行為合於正當防衛要件時,不得對之為正當防衛;惟對方超過正當防衛必要程度之行為,仍得對之為正當防衛。第二、自己誘發行為如屬濫用正當防衛,即有目的之挑撥者,當然非正當防衛。第三、互毆者其互毆為相互侵害,如不能證明對方為不法侵害者,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我實例採肯定說。然防衛者之挑動,有基於犯罪意思者,有故意者,有過失者,有出於無責任之行為者,故在運用上,仍以審酌具體情形,妥為處置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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