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現役軍人騎機車行經台中縣清水鎮中山路段,疑遭陳姓車主撞傷。徐姓軍人身體多處受傷,陳姓車主不但沒關心,而且直接將車子開走。陳姓車主涉嫌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縣清水鎮中山路,日前一名徐姓現役軍人騎車行經時,被一輛轎車從後方撞擊造成徐姓軍人身體多處擦傷,但肇事駕駛不但沒有停下車關心,甚至還直接把車開走,警方調查現場鎖定轎車車牌碼,但這名陳姓車主矢口否認,直到警方在他的後照鏡上頭,發現和當時肇逃車輛相同的車牌號碼之後,陳姓車主才承認其罪嫌。
(一)徐姓現役軍人騎機車行經台中縣清水鎮中山路段,疑遭陳姓車主撞傷。徐姓軍人身體多處受傷,陳姓車主不但沒關心,而且直接將車子開走。陳姓車主涉嫌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而陳姓車主若有酒醉駕車,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該案無明顯證據證明陳姓車主肇事當時確實有酒駕,若該案若也以刑法185條之3為起訴,對於酒醉駕車部分,若檢警無法提出證據,法院則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並依據同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對於酒醉駕車的部份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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