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立離婚協議書承擔債務,在一般情況下可視為「任意性債務」,是具有正當性的,因此,不受婚姻是否有效的影響。
事業有成的王姓婦人戀上人夫,花了大把鈔票,才獲元配同意離婚「割愛」,事後發現對方本是表兄妹,依民法規定婚姻無效,打官司想索回鉅款,卻因當初簽下一紙1300萬元的「三方離婚協議書」,構成合意下的「任意性債務」,與婚姻有無效力無關,高院昨判王婦和老公敗訴。
當初王婦、李某和何女是在達成共識下,簽立離婚協議書,同意承擔支付何女的債務,在一般情況下可視為「任意性債務」,是具有正當性的,因此,不受婚姻是否有效的影響。況,何女是以王婦介入婚姻導致離婚,而簽立離婚協議書,故該離婚協議書的支付金額,可以視為是「附條件」的離婚條件,而王婦、李某是在自由意志下承接此債務,具有正當性,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和婚姻有無效力沒有關係。
法院認為李某與何女的結婚 、離婚協議,實屬無效,但離婚協議書之簽立,係因何女於98年8月,以王婦介入她和李某的婚姻為由,而要求王婦賠償,且經協調達成合意,兩造及李某依合意內容簽立該離婚協議書,審酌雙方說法,應該是王婦付給何女離婚的損害賠償,並非何女與李某之財產分配契約,王婦主張應與離婚契約同失效力,不足採取,因此判王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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