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林姓銷售員疑貪小便宜,請蘇姓女員工先將秤重計價的火鍋料貼上價格標籤,再拚命塞火鍋料到袋內;結帳因為袋子「超量」引起店員疑心,重新秤量發現林女少付一百一十七元,報警處理。板橋地檢署依詐欺罪嫌將兩人緩起訴一年,各付三千元給公益團體,兩女得不償失。
客觀上必須要符合:
一、行使詐術:就是傳遞和事實不符合的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本案中,林姓銷售員請蘇姓女員工先將秤重計價的火鍋料貼上價格標籤,再拚命塞火鍋料到袋內,有使人誤認為袋內的火鍋料與袋外標示內容物重量及價格相符之可能性。
二、相對人陷於錯誤:上開行為已經使得其他店員誤認為該內容物秤重結果之價值為標籤上所示。
三、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其因此錯誤而順利為結帳行為。
四、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造成該大賣場因此而受有短少給付與火鍋料實際金額相當之金額。
主觀上行為人對上開行為有認識並且故意為之,且有為自己獲得不法利益之意圖,因此其應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檢方考量兩人沒有前科,詐騙金額也不多,將兩人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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