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巿吳姓男子因失業,今年四月他引廢氣與妻子在車內自殺獲救,他妻子在醫院醒後再到基隆跳海溺斃。吳姓男子因涉幫助自殺未遂被起訴,法官認為他妻子死意堅決,沒有他的幫忙,一樣決意尋死,其情可憫,判他免刑。
判決指出,六十六歲吳姓男子與妻子租屋住在新北巿三峽區,去年失業又申請不到補助,因積欠六個月房租被迫搬出卻無處可住,萌生死意。
四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多,吳姓男子開車載妻子到雙溪區三貂里,由他動手把汽車廢氣引入車內,兩人躺在車內企圖吸一氧化碳自殺。被路人發現報警,將昏迷的兩人送醫救活。而他妻子甦醒後,十八日下午自行離院,五點多被人發現陳屍碧砂漁港。
本案中,吳妻本已有自殺之決意,而由吳姓男子動手安裝廢氣管來達成其自殺之目的,雖然到最後吳妻並非因此而死亡,按照我國刑法第275條第2項,吳姓男子仍然是構成幫助自殺未遂罪,但是吳姓男子開車載妻子到雙溪區三貂里,雖是由他動手把汽車廢氣引入車內,卻是兩人躺在車內企圖吸一氧化碳自殺,應屬於具有共同自殺決意,而謀為同死,依同條第4項,法官得依職權裁量,判他免刑。因之,法官認為本案中之吳妻甦醒後再度尋死並且既遂,即便沒有他的幫忙也自殺身亡,可見死意堅決,其情可憫,判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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