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下稱消債條例)已於100年12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內容兼顧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及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並建構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共生哲學。
一、增設前置調解程序:債務人將來除可選擇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外,也可以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透過公正第三人及調解多元管道,增進對債務人權益的保障。
二、放寬免責事由:鑑於法院實務運作結果,債務人常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浪費」行為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新法已將該不免責事由,修正為「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投機等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始不免責。消費者前因該款受不免責裁定者,可於新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聲請免責。相信透過此部分修法,應能提高法院裁定債務人免責的比例。
三、保障債務人居住自用住宅:為避免債務人因負債而喪失其賴以居住的自用住宅,增訂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有自行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借款之權利。讓債務人就算無法與債權人就自用住宅還款方案達成協議,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仍可依新法的規定,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避免債務人喪失賴以居住的自用住宅。
四、更生裁定更公允:消債條例更生程序之精神,在於使債務人於更生履行期間盡力清償後即可免責。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的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法院認為條件公允者,亦無逕行認可之。
消債條例對陷於生活困境的債務人,給予經濟重建的幫助,使其有更生復甦之機會,透過此法的施行,相信能夠更加健全債務清理機制。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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