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關於孩子戶籍到底在哪裡,內政部認為戶籍應與事實居住地相符。
任職科技工程師的男子與擔任大專講師的太太,疑感情不睦分住桃園、新北市,兩名稚齡子女與母親住在一起。但夫婦倆前年起,為小孩戶籍該設在何處,相互提訴願、打行政訴訟「鬥法」,兩年半下來互有輸贏,卻造成小孩戶籍在兩地飛來飛去。
新北市政府訴願會本月二日駁回丈夫訴願,讓小孩戶籍改設新北市。官員對這對夫婦為此共提出三次訴願、兩次行政訴訟,為子女戶籍鬧得不可開交的過程,相當好奇。
據悉,當事人中的男方世居桃園,在科技界擔任工程師,卻堅持「孩子戶籍該設在祖厝,和祖先在一起」想法。女方留學返台後任職講師,目前和七歲、五歲的子女住在新北市娘家附近社區,並安排子女就讀貴族幼稚園與托兒所。
由於女方認為新北市的環境比桃園好,前年五月因孩子快上小學,要求丈夫把孩子戶籍遷到新北市,遭拒後以「事實居住地與戶籍不符」檢舉丈夫違反戶籍法。戶所兩度與里長、管區員警到社區訪查,確認小孩確住該處,通知男方為孩子遷戶籍,但男方不理會,戶所把小孩戶籍逕遷往新北市,並處罰男子九百元。
男子向市府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會需重新討論;訴願會認為男子引用戶籍法「國內入學得不遷出原戶籍」規定有理,決定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
戶所因此通知女方將小孩戶籍遷回桃園,女方拒絕,戶所又將小孩戶籍逕遷桃園。女方不服,向市府訴願,經戶所專案請內政部函釋,內政部認為「戶籍應與事實居住地相符」,今年三月再撤銷前次處分,將小孩戶籍再從桃園逕遷新北市。
男方又以市府為對象提出行政訴訟,女方則在行政法庭上泣訴「丈夫花那麼多時間寫訴狀,卻沒時間陪孩子」。行政法院今年八月判男子敗訴;市府訴願會本月二日也駁回男子訴願。
本案中,關於孩子的戶籍應該設於何處,原則上,在我國的戶籍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有明文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又同法的第48條第1項本文亦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所以孩子如果是長期居住在新北市,依照上面的規定的確是應該將戶籍設在新北市。因此,戶政機關才會依照同法同條的第3項規定,直接將孩子的戶籍遷往新北市,並且同時依照同法第79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之申請,處該男子900元的罰鍰。
但是男子在訴願後為何可以成功的將孩子遷回桃園呢?這是因為同法的第48條第1項但書有規定一些可以不用遷出的例外情形,剛好就有一個事由是,國內入學得不遷出原戶籍,所以孩子的戶籍才會因此又被遷回桃園,只是後來內政部還是認定,戶籍應與事實居住地相符,所以最後孩子的戶籍又被遷回新北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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