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夫B妻二人膝下無子女,A認識小三C女,A預立遺囑其死後所有遺產歸C所有,C是否可取得A所有之遺產?
→A雖為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可自由處分其遺產,惟B妻法律上仍受特留分之保障,此案例B之特留分依法為遺產之二分之一,所以C只能得到遺產二分之一。
二、A男欲預立遺囑,假設其於死前以發電子郵件之方式予三名子女和妻子,表示所有遺產由妻子和二名兒子各取得三分之一,女兒則除二十萬元現金外不可再分配其他遺產,其以電子郵件為遺囑是否有效?
→A男未依法律明定之方式立遺囑,故其所立遺囑無效。所以其遺產依法將由妻子和三名子女各分得四分之一之遺產。
三、A欲立遺囑,但因為中風的關係,手腳不能動,且口齒不清,可否請律師惟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必須由A將想要立之遺囑內容(財產如何分配等)告訴代筆之律師,再由律師將其內容以書面寫下來,所以本案例必須先確認A口齒不清是否足以將遺囑內容說明清楚,倘A能將遺囑內容自行對律師說清楚如何分配遺產,則由律師代筆書寫下遺囑內容後再將遺囑內容向立遺囑人宣讀並且解釋內容讓其明瞭,經立遺囑人認可後,於遺囑上記明年、月、日後再由全部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如果有不能簽名者,則必須以按指印之方式代替不可用印章替代。又除代筆之律師為當然見證人外,至少須再找二名以上之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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