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扣押注意事項:
1、注意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注意限期起訴:應遵期起訴並向法院陳報。
3、注意擔保提存金取回之時效:
(1)民訴法第104條規定,擔保提存金返還之原因:
- (A)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例如:支付命令已確定
- (B)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例如:債務人出具同意本行取回提存金之同意書
- (C)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例如: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2)又依提存法16條第2項,聲請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後(法院命返還提存物裁定確定、本案勝訴判決確定或支付命令確定)五年內為之,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二)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1、無償行為之撤銷(民法244條第1項):僅須債務人之無償行為(例如贈與)有害及債權即可,無論受益人是否知悉詐害債權之情事。
2、有償行為之撤銷(民法244條第2項):
(1)須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例如假買賣、虛偽抵押),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
(2)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有害及債權。
(3)虛偽抵押之情況,如債務人及第三人能提出資金流向等證明文件,本行很難獲致勝訴判決,但如果脫產技術不純熟者,仍可從中找尋一些破綻,例如設定普通抵押權,債務人必須證明設定抵押權當時即已存在債務,如無法證明,則虛偽設押之機率極高。
3、債權人依民法24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244條第4項)。是以,如債務人經由受益人後再移轉予轉得人,要聲請回復原狀之機會渺茫,因為要證明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有害及債權,已非常困難,更何況要證明轉得人亦明知有害及債權?
4、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因此,債權銀行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後,債務人才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其擔保之債權仍得依法強制執行。
至無擔保普通債權,因債務人將不動產或其他財產信託予他人後,該等財產形式上以非債務人名下所有,債權銀行欲強制執行,確有困難。債權人僅能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以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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