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車禍的發生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都可能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傷殘,甚至死亡)。雙方若能和解,依然不失為較有利之解決途徑。而之所以未能和解,大多初始被害人或家屬憤怒難平,而被告又認為對方索賠金錢過大無法負擔,加上保險公司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往往誘導被告不可率然接受和解條件,以至造成雙方即使有意和解也很難心平氣和地溝通與對話。實則,倘經由打官司解決,由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到民事第一審判決至少就要1~2年的時間(倘不服之一方上訴第二審,時間可能拖得更久)。
傷痛會過去,某角度言,倘若能用最短時間取得可接受之賠償金額或許是一條可選擇的方式(被害人往往高估賠償金額,實際上法院判的常無預期的多)。當然,被告也須為自己的疏忽付出一點代價,不能全仰賴保險公司理賠,自己也應該展現誠意,拿出一部分錢作為理賠金。如此一來不但免於刑事追訴留下案底,與其將要拿給法院易科罰金的錢(每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用來賠給被害人或許較實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