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可由雙方自行約定外。法院判決離婚時會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定監護權之歸屬。對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法律規定須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但須特別強調的是,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是否適任監護的唯一標準,甚至不是特別重要的條件。所以有錢的一方不一定能爭取到監護權(實務上,很多法官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任監護的一方也須負擔扶養費用,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代未成年子女請求,有沒有錢自然非首要條件)。
重要的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此外,實務上有「幼子隨母」、「手足不分」之慣例,但非絕對。又倘一方涉及家暴,法律上規定推定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