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 局 存 證 信 函 用 紙
郵 局
存證信函第 號
姓 名:
一、寄件人
詳細地址:
姓 名:
二、收件人
詳細地址:
姓 名:
三、副 本
收件人 詳細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敷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印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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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本存證信函共 頁,正本 份,存證費 元,
副本 份,存證費 元,
附件 份,存證費 元,
加具副本 份,存證費 元,合計 元。
經 郵局
正
郵戳
經辦員
年 月 日證明 本內容完全相同
副 主管
印
備 註
一、存證信函需交送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之副本
,於三年期滿後銷毀之。
塗改
二、在 頁 行第 格下 字
增刪
印
如有修改應填註本欄並蓋用
(寄件人印章,但塗改增刪)
每頁至多不得逾二十字。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
字,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黏
貼
郵票或
郵資卷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