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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給付定金於三日內通知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及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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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內容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至貴公司推出之「0000」預售屋為參觀,並於同日給付新臺幣00000元為定金;惟本人認貴公司於收受定金前應主動提出公司自擬契約或提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之「房地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供本人為審閱,方為正當程序,然貴公司捨此正當程序而不為,致本人一時衝動而付定金之行為,特函於三日內通知貴公司解除前揭付定金之購屋約定,並請函到十日內為退還,謹提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此類案件見解:預售屋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僅能自售屋人員及廣告中得悉標的物之相關資訊,而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象者,除契約條款外別無他途,且在預售屋交易過程中,由於買賣契約多半為建商事先單方擬定,就契約相關資訊而言,建商無疑為具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一方,自應主動提出前揭契約供消費者為審約,審約亦應有適當之審約期間,函請貴公司解除房屋購買契約暨退還定金,實為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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