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易科罰金的要件規定在刑法第42條,符合要件者,並由審判法院諭知得為易科罰金,且經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即可以繳交罰金之方式,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
可以易科罰金的要件如下:
1.所觸犯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
2.犯罪所受刑之宣告,係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關係原宣告刑之執行顯有困難。
4.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亦能收矯正之效或能維持法秩序。
並由審判法院諭知得為易科罰金,且經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即可以繳交罰金之方式,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
為何我被判刑6個月以下,卻無法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