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1.要有侮辱的行為、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
1.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誹謗罪之免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