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人肉搜索」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網路人肉搜索的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妨害名譽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案例事實

就讀於頂尖大學的高材生大雄平時就帶有一股暴戾之氣,興趣是虐待小動物,某一天大雄虐完貓後,將成果照片po至網路論壇分享,不料引起網友們一陣憤慨,表示一定要把幕後兇手抓出來嚴懲,於是網友們發揮看家本領,馬上搜索到大雄的Facebook帳號,以及就讀學校的學號,網友們將大雄的Facebook連結貼到論壇上,並截取其照片評論說:「這種虐貓人渣,大家一定要廣為轉載,讓大家都知道這個可惡的動物公敵!」網友也侵入大雄的學籍系統,把他的選課資料及上傳的報告全數刪除,導致大雄本學期慘遭二一退學,試問本案有何法律責任和問題呢?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人肉搜索」係指利用網際網路為媒介,以網路搜尋引擎或社群網站所提供之資訊,並逐一辨別真偽,而目的係為找尋特定人物或事件真相的網路群眾運動,嗣後並將蒐集之資料集結整理,張貼於網路平台供他人參閱之行為。隨著網路世界的蓬勃發展,個人生活與網路密不可分,而在論壇或社群網站的留言和資料皆會留下紀錄,故網路「人肉搜索」較傳統「一般搜索」的效率高上許多,簡單的一個動作,就可以查詢到個人資料,是故「人肉搜索」近年來大為興起,也給予我們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是否足夠的省思。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修正條文於去年10月1日施行後,個資保護的意識高漲,而「人肉搜索」行為是否違反個資法規定,以下簡要討論之:

個資法第51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個資法。而「人肉搜索」應非基於單純個人社交活動之目的,並不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仍應適用個資法個資法第19條係對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之規範,故合法的「人肉搜索」除了應有特定目的外,若該資料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例如部落格、公開相簿或Facebook,或是個人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如新聞報紙或公開之網頁資訊等,抑或搜索之目的係與公共利益有關,則無違個資法之規定。此外,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個資法第20條亦有所規定,原則上仍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綜上所述,網友們在為「人肉搜索」時,仍應注意是否具備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且搜集個資的方式亦應取自於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始合乎法律規範。

(二)一般刑事法律責任

隨著電腦應用的普及化,電子資訊的保護和網路安全也是亟待觀注的一塊,故刑法於民國92年增訂妨礙電腦使用罪章,對於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予以規範禁止。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將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而電腦則泛指個人電腦及相關的電磁設備,個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網路上之虛擬帳號空間亦屬之。此外,若進而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將違反刑法第359條的破壞電磁紀錄罪。

妨害名譽可以說相當常見的刑事犯罪之一,刑法第309條為公然侮辱罪,只要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予以侮辱,即該當公然要件,網路論壇甚至個人臉書塗鴉牆皆屬之。而第310條則為誹謗罪,只要是基於散布於眾的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構成誹謗罪,且若以文字、圖畫的方式為散布,則為同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並將加重其刑。

三、案例解答及結論

本案網友人肉出大雄的個人資料,並將Facebook連結公布至網路論壇的行為,依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網友們蒐集其個資並張貼,應是出於特定之公益目的,且相關資料皆是從大雄的Facebook及網路服務提供業者之搜尋引擎所取得,並無違反個資法,惟網友們在人肉搜索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以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以免觸法。

至於網友怒罵大雄為虐貓人渣的行為,因網路論壇係屬多數不特定人皆得以見聞之公然場所,且「人渣」依我國社會通念,係屬貶低他人人格之用語,故於網路上指謫他人是「虐貓人渣」有觸犯公然侮辱罪之虞,違反本罪的多數行為人多是在盛怒之下脫口而出,所以在網路上的發言仍應多加注意。

最後關於侵入大雄學籍系統刪除其資料之行為,則違反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年輕學子常因好玩,擅自取得他人帳號密碼,登入帳戶系統,疏不知已觸犯刑事法律規定,且刑法第358條規定係屬行為犯,只要以條文列舉的方式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即已構成本罪,並不以造成他人損害為必要,是故切勿因為一時覺得有趣而在網路世界恣意妄為,以免觸犯法律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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