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何?

國家是由人組成的集合體,政府在作出決策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或公務員基於職務的行為時,難免會犯錯,萬一犯錯造成民眾權益損害的話,人民又該如何救濟呢?
關於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要件,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公務員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1.積極行為的責任(也就是說公務員違法有責的具體行為,而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
2.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
3.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4.必須是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5.必須是不法的行為
6.必須是公務員具備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7.必須是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8.必須是公務員違法行為與人民損害的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消極不作為的責任(也就是公務員違法有責的不作為,而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
1.必須是公務員
2.必須是怠於執行職務
3.必須是人民的自由或權利遭受侵害
4.必須是怠於執行職務為不法行為
5.必須是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四)有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1.必須是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
2.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3.必須是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的罪
4.有關人員須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公有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
1.必須是公有公共設施
2.必須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必須是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

(六)其他公法人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及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對象,除國家以外,對於國家以外之其他公法人,如其行使公權力或其所有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使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有適用之可能.亦即被害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直接向該公法人請求賠償」所謂國家以外的其他公法人,是說本於國家的意思,為了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法律的授權而設立,具備有獨立權利能力的法人。例如農田水利會,縣(市)、鄉鎮(市)等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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