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何謂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可分為:

(一)訴願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指訴願人處於較原處分更不利之法律上地位,有利與否在理論上固應就訴願決定的主文判斷。但是我國制度,訴願決定行政機關不願意自行變更,大多以撤銷發回作為一個終結,所以是否不利益,也應該就理由欄全部觀察,比如說住戶(所有權人)房屋頂樓加蓋經由行政機關認定是違章建築,原處分命其自行拆除,住戶不服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查發現整棟房屋皆不是合法建築,訴願決定的主文仍應寫原處分撤銷並另為適當處分,理由則要求全棟拆除的話,也屬於違背第81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禁止更不利益之限制: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行政機關由訴願決定主文內容作為判斷標準,此原則是基於憲法第16條訴願權利而來,目的是在避免使人民受到更不利益的處分,而心生恐懼,而可能不願意在使用訴願制度。

(二)行政訴訟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此外,在行政訴訟方面,撤銷訴訟是原告認為原行政處分或決定對其不利,向行政法院表示不服,請求救濟之制度。行政法院如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而為變更原處分或原決定,不得較為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以免違背撤銷訴訟制度設立之本旨(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0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再復審案件,不得較原處分不利於該公務員之決定」,亦屬此原則之相關規定。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