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與裁判分割,遺產繼承之扣還與歸扣

扣還就是為了避免共同繼承時發生混同的結果,而有對其他共同繼承人不公平的狀況而設的規定,規定在民法的第1172條,主要是在說明如果共同繼承人中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的話,須要將該債務在法定應繼分內扣還。

遺產繼承,關於遺產共同繼承與裁判分割、扣還,歸扣

  A、B為夫妻,有子C、D。A死亡,還有財產280萬元。C曾向A借20萬元未還。試問於遺產分割時,如何決定其應繼分?試就此例說明遺產分割時的「扣還」與「歸扣」的意義及計算方法。又設例A、B二人繼承其父遺產甲地、乙車、100萬元債務。試問當事人如何分割遺產?得否僅分割甲地?分割甲地前須先辦理繼承登記?辦理甲地繼承登記時得否登記為「分別共有」?

  扣還就是為了避免共同繼承時發生混同的結果,而有對其他共同繼承人不公平的狀況而設的規定,規定在民法的第1172條,主要是在說明如果共同繼承人中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的話,須要將該債務在法定應繼分內扣還。其計算方式依照情況不同可以分為下面幾種:

(一) 應繼分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時,於扣除後再為分配。

(二) 應繼分等於債務人所負債務時,其不再受配。

(三) 應繼分低於債務人所負債務時,其應該返還差額。

(四) 債務人拋棄繼承時,因為已經不是繼承人了,因此無須歸扣。那歸扣是指什麼呢?由民法第1173條我們可以知道,這是在說明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被繼承人的財產上贈與時,之後應該要加入被繼承人應該被繼承的財產內,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這種贈與有預付應繼分的意思,為了維持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因此這種贈與的財產要加回來應該被繼承的財產裡面。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先確定應繼財產總額,再加上生前特種贈與(剛剛提到的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獲贈與)。

(二) 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算定其應繼分。

(三) 依應繼分的數額計算遺產分配。上面的例題所涉及的因為事C對A有債務,所以應該是扣還的問題,以下就來計算一下B、C、D實際上到底可以達到多少遺產。首先,A的現存財產為280萬元,但是C曾向A借20萬元未還因此,A的應繼財產總共應該為300萬元,而B、C、D的法定應繼分為各3分之1(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44條第1款),所以應該是B、C、D各可分得100萬元,但是C對A負有20萬元的債務應該要扣還,所以C實際上只可以拿到80萬元。 A、B可以透過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民法第1164條所說的遺產分割,是指以遺產整個為一體,一旦主張分割就全部必須分割,不可以只分割一部分,因此不可以僅分割甲地。 A、B須先經過繼承登記才可以為分割其因繼承所取得的甲地、乙車、100萬元債務,這是因為該分割行為也是屬於處分行為所致。又關於繼承的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八章設有規定。A、B可以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經過A、B全體同意的話,可以申請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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