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有關「收養」或俗稱領養之法律規範

收養需要附交的文件有:(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文件

收養的要件與何種情形下可終止收養?如何辦理收養?需準備哪些文件或資料?養父母可否以養子女不孝,終止收養?

  現行法規中並沒有「領養」一詞的規定,領養騎士是俗稱而已,法律上僅有「收養」與「認領」,其中針對無血緣關係之人採用「收養」之方式成為法定血親。

(一) 實質要件:

  1. 必須有收養合意:收養是以發生親屬關係為目的的身分上契約,所以要有收養意思的合致。但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應該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076條之2第1項)。

  2. 收養者須長於被收養者一定之年齡: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3. 必須要非近親或輩分不相當之親屬間之收養: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4.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與配偶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單獨收養,一.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民法第1074條規定)。

  5.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同時被收養是被禁止的(民法第1075條規定)。

  6. 有配偶者被收養應得配偶的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6條規定)。

  7. (無論成年與否)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

  8. 未成年人被收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2)。

 (二) 形式要件:

  1. 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1項前段)。

  2. 應聲請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後段)。

收養的終止可以分為兩願終止、死後終止及裁判終止。

  兩願終止只要有雙方的終止合意及以書面為之即可;
死後終止也就是在養父母死亡後,由養子女向法院聲請許可,如養子女未滿七歲則由其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如果是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為之,又如果法院認為顯失公平的話,可以不予認可;
  至於裁判終止的話只要是具有民法第1081條的原因(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就可以請求法院宣告終止。

  收養需要附交的文件有:(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出。(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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