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人員之定義及執掌為何?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人員之定義及執掌為何?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公證人、觀護人、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詳見列表。

  定義 執掌
公設辯護人 是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分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受法院之指定,為刑事被告蒐集有利之辯護資料,並負有辯護責任之人員。其工作性質和律師並無不同,但因為是國家選任的,故稱為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被告辯護,故其職掌為蒐集辯護資料、審判期日到庭辯論、誠實處理之職責、制作記錄、辯護書、上訴狀、彙編卷宗等。
司法事務官 是指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非審判核心事務或不涉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等具非訟性質事務,並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製作報告書之人員。 其主要處理之事務違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等,司法事務官亦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乃指各法院,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之法院內聘用的專業人員。性質上為聘僱之司法人員,每年一聘,和一般司法人員經由國家考試取得資格並不相同。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而執行職務,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法官交辦之其他事項,例如法律意見書之製作、事實爭點及非爭點之整理、理由之初步研判及撰擬等。
書記官 乃輔助法官和檢察官,執行有關司法審判、公務員審議或檢察事務之紀錄、編案、文書、統計及其他工作之人員,從屬於所屬之法官和檢察官,服從於其命令及聽從於其指揮。 職司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
公證人 乃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依公證法執行各種公證及認證事務之人員。公證人之設置,在使私人法律行為或司權之事項,經由公證人員之公證或認證而迅速確認,藉以保障私權、防止訟爭。 現代公證制度具有保全證據、預防糾紛及疏減訟源的功能。而公證人之職務,乃應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對私文書與以認證。經公證人做成之公證書具有實質之證據力。
觀護人 乃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或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於少年觀護事件之少年或一般刑事案件之被告,實施觀察訓導及保護管束之人員。 觀護人主要職務再於輔導、監督、觀察、矯正、保護、管束犯罪者,以達到改善行為、預防再犯的觀護措施。故觀護人之工作事務有訪視與約談受保護管束人、輔導其就業就學就醫等等。
執達員 是指辦理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拘提及民事或行政訴訟文書送達等事務之人員,通常是一位書記官配置一位執達員。 其職掌大致為法院文書之送達、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中須執行之事務,例如執行拘提、查封動產與不動產、拍賣事宜、解送管收等。
法警 法警為司法警察之簡稱,為輔助法官及檢察官以辦理刑事案件之輔助機關。又可分為院內、院外司法警察。 法院組織法所稱之法警為院內司法警察,其職掌為送達文書;執行傳喚、拘提、羈押、搜索、提解、留置管看;具保、責付手續辦理;值庭、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值勤、警衛及安全防護;其他司法警察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錄事 在法院民、刑事紀錄科協助書記官辦理紀錄事務、辦理各項文件送達及處理長官交辦事項之人員。 職務為辦理文件之繕寫、傳票之繕打、卷宗之整理、訴訟文書之裝封寄送,協助書記官寄發送達傳票與判決書,以及聽從院長、檢察長指定之其他事務。
庭務員 乃各法院辦理值庭,為管理法庭庶務,專責贓物、證物調取及辦理長官交辦事項之人員,法院會指定某一法庭為此庭務員負責的工作區域。 其主要職務在於處理附隨司法事務所生之其他事項,例如開庭點呼時,引導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律師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入庭退庭、審判進行中負責傳遞當庭書狀,以及受審判長之命令維持法庭秩序及辦理其他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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