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制度中,何謂「獨任制」?何謂「合議制」?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作何規定?

法院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而我國現行審判制度是採取「三級三審制」。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何謂「獨任制」?何謂「合議制」?

法院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以下分別論述:
(一) 獨任制:是指審判法院由一個法官單獨組成。其優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判此案件,較符合迅速經濟之要求;其缺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理案件,所以容易恣意擅斷
(二) 合議制:是指審判法院有數名法官共同組成優點是因為需要三到五名法官合議,故能集思廣益判決亦較為慎重;但也因為需要數位法官合議,因此會加重法院案件負擔,有時會架空法官自我負責之要求

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作何規定?

我國現行審判制度是採取「三級三審制」。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地方法院一般通常案件或簡易訴訟案件,均由獨任法官審理。其例外是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遇到重大案件時,則以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詳述如下:
(一) 地方法院應以合議制審判之案件舉例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2.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3.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條前段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
(二) 高等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由三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
(三) 最高法院:由五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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