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詐騙集團為數個詐騙行為,多人被害,則構成一罪或數罪?會如何處罰?

關於詐騙集團行使詐欺他人財物的犯意,其實依社會通俗觀念看來是「概括」的。

雖然不可能只騙一個人的財物,但是這個犯罪集團只要作案時間不要間隔太久,原則上都算是『概括犯意』。

依照舊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為「連續犯」,但是此條款後來修法時被刪除。

詐騙集團所為的行為若是作案時間不要間隔太久,其實算是「連續犯」。依照現行新修正刑法,已經將連續犯的處罰規定給刪除,那當類似的犯罪情況出現,該如何論罪科刑?

依照修正理由:發展為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問題。

簡單來說,以前的詐騙集團實行數個詐騙行為,多人財產上被害,依舊法規定,只成立「一個」詐欺罪;但是修法過後,需要依照刑法第50條規定,適用「數罪併罰」的觀念,併合處罰。多人被害就成立多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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