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管理之財產要件、不動產孳息收益與再行拍賣

何謂強制管理?何種情形下可為強制管理?若強制管理無實益應如何處理?可否再行拍賣?

二十三、何謂強制管理?何種情形下可為強制管理?若強制管理無實益應如何處理?可否再行拍賣?

 

 (一)強制管理係以不動產之收益為執行對象,由執行法院選任之管理人實施管理,以管理所得之收益清償債權之執行行為,為強制管理。

 (二)得為強制管理之財產,須具備下列要件:

  (1)須為不動產。

  (2)須得為收益

  (3)不動產收益僅限於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須不動產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未受強制執行。

 (三)強制管理除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或經提出應撤銷強制執行之裁定外,因下列原因而終結:

  (1)全部清償。

  (2)不動產滅失。 

  (3)管理無實益。

 (四)終結之效力:強制管理有終結之原因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如有拍賣實益可再定期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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