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而出賣自己的帳戶算是觸犯詐欺罪嗎?

目前法界實務上會把人頭帳戶的所有人當成共犯,因為詐騙集團買到帳戶後,會教育出賣帳戶的人一旦被抓到只要辯稱遺失就好,以規避刑責,所以不管檢方院方都會把人頭帳戶當成共犯,速審速決。

不法集團人頭帳戶供作款項出入之帳戶,通常會先取得帳戶所有人之同意才使用,否則一旦帳戶所有人辦理掛失,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即遭凍結無法提領,而帳戶所有人反可輕易辦理補發存摺、變更印鑑及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衡以上情,犯罪集團當無甘冒此風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文函明示。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法院審理目的在發現真實,不是捉到一個人,用他充數。按常理應先向司法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追查,避免實害擴大,惟該詐騙集團顯洞悉人性弱點,不同的被害人予不同之威嚇與詐術。

若欠錢販賣帳戶、行動電話卡等,坦白承認吧,誠實是最好的政策!名下任何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後所有帳戶為警示戶,在警示戶未取消前,情節重大者,所有帳戶均無法正常使用,無法於任何金融機構開新戶,連為未成年子女開戶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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