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及「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何義?

●不堪同居虐待

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有身體上有精神上不能忍受之痛苦,包含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罵,以致不堪繼續同居的意思。

至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即由法院於具體案件作判斷。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觀察,乃以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此一境況,任何人均皆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又精神虐待之蒐證甚為重要,例如錄音、找證人等,如已造成精神上之疾病亦可檢附精神醫生之診斷證明。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最高法院曾作成夫妻間未有夫妻間性行為,一般人處於此狀況下,自無維持夫妻之意欲,當屬重大事由,判決離婚。

又須特別注意的是,現行法規定難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擔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且實務上認為難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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