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的救濟途徑

緩起訴的救濟,案件有告訴人者,得聲請再議,不服駁回可再聲請交付審判;無告訴人者則視有無職權再議之情況。緩起訴遭撤銷之救濟,被告得聲請再議。

一. 緩起訴之救濟:

  (一)有告訴人:聲請再議,不服駁回可聲請交付審判。(第258條之1)

  (二)無告訴人職權再議:

1.不起訴處分: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犯罪嫌疑不足。

2.緩起訴處分

二. 緩起訴撤銷之救濟:

被告聲請再議。(第25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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